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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3: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示,營建廢棄土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適用範圍,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係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該方案係提供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之政策指導原則,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該方案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轄範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832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示,營建廢棄土包括建築工程、
         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
         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
         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
         適用範圍,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
         、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係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該方
         案係提供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業務之政策指導原則,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該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轄範圍。另垃圾掩埋場所掩埋之垃圾,經開挖、
       篩選分類後之非自然物之清理部分,本署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三七一四號函釋(影附),略以:有關篩
       選分類後之非自然物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本案有關內湖垃圾山之清除工程如經地方政府或工程主辦(管)機關
         認定為公共工程,則其經篩分所得之石頭、土砂(含廢磚角、水泥塊
         )得歸類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其處理得依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
         案辦理;反之,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