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2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而張掛布條、旗幟非屬該款規範範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56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而張掛布條、旗幟非屬該款規範範疇。
     二、對於張掛布條旗幟等廣告物無論「廣告物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縣市
         主管機關自行考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
         告後據以執行。另亦可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將其納入管理事項。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