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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38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
     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
     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
     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是以本
     案之張貼範圍處所應以自屋租售該房子之條件下,始不予處罰;於甲屋門
     牆上張貼乙屋出租或出售則不符合規定應予處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