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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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529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
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
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係針對產出廢棄物之事業進行規範
,故有關本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遞送聯單第一聯應由事業機構逕送產生
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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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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