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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52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
              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
              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部分,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