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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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及同條第十一款經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係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取締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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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72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及同條第十一款經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之污染環
境行為,係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取締之工作。而對於本案所指樹
立選舉旗幟之取締緝業務權責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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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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