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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36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夾附廣告物並未規範。而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
     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觀瞻之廣告物……」亦未有夾附廣告
     字眼,是以有關夾附廣告,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並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處罰為
     適。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