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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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一九一八六號公告規定,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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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18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一九一八六號公告規定
,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
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
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
一日起實施。
二、本案冷氣機之冷凝水滴落於社區大樓中庭,可否依法勸導告發處分乙
節,倘該冷氣機滴水之社區大樓中庭土地之所有權非為污染行為人所
獨有,而係屬社區共同擁有,則該土地仍應認定屬他人土地,貴局得
依前述公告規定,勸導污染行為人於七日內完成改善,以免污染環境
而受罰。
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
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於現場稽查時,倘污染行為人相應不理,無故拒絕提供身分證明
,得依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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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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