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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04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
         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
         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
         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
         門柱。」,合先敘明。
     二、本案係以人民因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在其門首、原
         店、自家門首張貼下,不予處罰,其張貼目的在於因遷居、變遷營業
         、自屋出租,是以,張貼範圍處所並未包括騎樓,且其他徵人啟事或
         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張貼,亦非屬前述函文規範之範圍,故於騎
         樓張貼徵人啟事或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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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