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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01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
         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基於上述條文對所稱「土地
         」並未予以限制,故凡符合土地法所稱之「土地」者,均可適用其規
         定。
     二、至河川、大排、灌溉渠道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權責部分,請依實際使
         用情形,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逕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