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限制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服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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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835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
告規定,限制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
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物、飲料或調味
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服內盤,與百貨公
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
、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但碗蓋、杯蓋、杯座及紙杯之
封膜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便當盒則仍屬限制使用範圍。
二、前述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
於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意即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
(含保麗龍)容器後,並於工廠出廠前(不含賣場及餐飲場所)利用
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容器完全密封包裝且拆封後不可復原者,且上架
前已為完整商品,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而非於現場
製備包裝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至於
所使用封膜,其材質並未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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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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