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簽訂之契約書,如清除或處理多種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依廢棄物種類分別訂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660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所簽訂之契約書,如清除或處理多種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依廢棄物種類分
別訂定。另依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的規定,可燃與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分屬 C-05 及 C-06 之代碼申報,故事業應以其依規定分類貯存之廢棄
物種類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簽訂契約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