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清潔獎金核發疑義案答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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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638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清潔獎金核發疑義案答覆函。(備註: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局給字第○九一○○三二七三六號) 案內有關清潔隊員上班時數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作時數有落差時,仍支 付清潔獎金是否公平一節,查清潔獎金之發給,係政府基於體卹清潔人員 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辛勞,且具有危險性,為激勵其服務士氣,而 於每月基本待遇之外,另行支給之給與。是以,清潔獎金之支給,尚與工 作時數無涉。至是否可依據「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 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落實督導考核並得視其情節扣發全月或半月 清潔金一節,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二一○ 六三六號函規定:「…清潔獎金支給標準,每月在最高新台幣六、○○○ 元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與工作情形核酌支給,並自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一日起實施。」故清潔獎金係訂定最高發給上限,在上限範圍內 ,各主管機關可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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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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