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自同年九月十六日起,凡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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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645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自同年九月十六日起,凡屬指定公告
之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
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爰此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者,
其輸出者與國外之提領人、處理機構均應上網申報輸出、提領及處理
等相關資料。
三、惟事業廢棄物如係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者,因目前大陸地區之業者無
法與本署網站連線致無法上網申報,暫維持以書面遞送聯單方式辦理
(即國內輸出者需辦理上網及書面申報,大陸地區業者暫毋需上網申
報)。惟為有效掌握廢棄物之流向相關資訊,應請大陸地區業者於提
領簽收或處理完畢該批事業廢棄物後,立即將相關遞送聯單以傳真方
式先行傳真至本署,俾對輸出境外之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得以立即
有效掌握及管理(傳真電話:886-2-2331-7741 第五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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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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