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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1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四六七號函說明第三項略以:「○○醫院雖委託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經營,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應屬不同事業,有關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至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焚化爐焚化處理,尚不得視為同一事業自行清理」,爰此,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處理其代操作管理○○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仍應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581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查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四六七號函說明第三
          項略以:「○○醫院雖委託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經營,惟依廢棄物清理
          法規定其應屬不同事業,有關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
          至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焚化爐焚化處理,尚不得視為同一事業
          自行清理」,爰此,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處理其代操作管理○
          ○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仍應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
          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