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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571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90)環署廢字第○○四六三四七號函說明
         三,所述之「回收機構」係包括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
              記證,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銀」或其他相關產品之事業。
          二、上述醫療機構回收之含銀化合物若以廢棄物清理時,其廢棄物代碼為
              D1399 。
          三、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
              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
              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