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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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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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558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 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 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 廢棄物。又該容器如經該原物料供應商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者,得 認定非屬廢棄物。如該回收使用係非用於原用途,則其再利用應依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辦理。 二、另如事業無法自行在廠內進行清洗或整理,且擬委託其他事業代為清 理時,該接受委託之事業應具有該項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或再利用許 可,方得接受委託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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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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