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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362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
          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
          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如其產廢棄物包含全部「中碼」之廢棄物
          ,則亦可以「中碼」簽訂契約書。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事業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
          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時,應依實際產出之廢棄物細碼申報。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