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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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62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
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
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如其產廢棄物包含全部「中碼」之廢棄物
,則亦可以「中碼」簽訂契約書。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事業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
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時,應依實際產出之廢棄物細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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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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