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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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34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
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目前本署正研修依該條款規
定之公告內容,於修正公告發布前,仍應依本署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
日(八八)環署廢字第○○六五○○○號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上述指定公告之事
業如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經審核准而逕行營運者,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
二、惟前項指定公告之事業,係指已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取得合
法設立登記者。未取得合法設立登記之地下工廠,如已違法營運在先
,應移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並制止其營運行為,不宜比照合法
設立登記之事業,受理審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三、貴轄○○工業社如屬指定公告之事業,其自行申報停工之事由,如尚
未構成喪失其指定公告事業資格之條件,則仍應遵行本法相關規定。
如該社之設立登記業經撤銷、註銷或廢止,依法已不得繼續營運,則
視同未具指定公告事業之資格,自不受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
審之相關規定限制,貴局亦毋須受理審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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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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