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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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九一○九號函業已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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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43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九一○九號函業 已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 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先予敘明。 二、另按「廢棄物清理」第二十七條所規範之行為,係指污染環境行為, 其主體非僅侷限於一般或事業廢棄物。 三、綜上,如營建剩餘土石方未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處理 ,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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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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