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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理機構時,其審查費之收費標準疑義,對於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如僅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理機構時,因其變更僅涉及增加清除業務部分,主管機關審核時亦僅就清除業務部分審查,其審查費之收取應視為清除機構許可之申請案,比照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240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
              理機構時,其審查費之收費標準疑義,對於已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之處理機構,如僅申請增加清除業務以變更為清理機構時,因其變更
              僅涉及增加清除業務部分,主管機關審核時亦僅就清除業務部分審查
              ,其審查費之收取應視為清除機構許可之申請案,比照清除機構申請
              許可證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俟審核通過同意增加清除業務後,併原
              處理許可證改發清理許可證。
          二、另對清理機構倘僅變更清除業務部分,其許可審查費亦比照清除機構
              變更之許可審查費收費,并此說明。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