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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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146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
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
規範。是以,前開辦法第十八條檢具契約書副知主管機關及第十九條
向主管機關申報營運紀錄之規定,均僅針對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
上所許可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對於其所從事「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不需受該辦法之規範,該部
分廢棄物之實際清除、處理數量,不計入其許可證核准之許可數量。
二、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方式清理時,委託清除機構或貨運行清運至再利
用機構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清除機構或貨
運行及再利用機構均應辦理網路申報。惟在本署另行公告前,依現行
規定,其清運部分係由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上網申報,清除機構或
貨運行不需申報,再利用機構亦暫不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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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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