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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3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160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
          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是以,有關執行機構依上
          述規定所設置之清潔隊、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等,係屬執行機關
          為辦理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所設置之專責單位,未涉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該條第四項有關事業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