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五二七五七號函釋:「事業機構自行清除所產生事業廢棄物指左列行為:(一)事業機構以自有車輛及人員,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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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127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五二七五七號函釋:「事業
機構自行清除所產生事業廢棄物指左列行為:(一)事業機構以自有
車輛及人員,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二)事業機構以租
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足資證明為該事業機構員工之證
明文件(如勞保卡等)之自有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
行為。」。如數家事業租用同一車輛清除廢棄物,並符合前述第二款
規定,仍得認定為自行清除。
二、處理機構如非清除該機構處理後所產生之廢棄物者,自不得適用前述
對於「事業自行清除廢棄物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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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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