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召開之「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作為製磚原料之可行性」會議,已針對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之認定作成結論,依據該會議之結論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可依VS(揮發性污泥量)與TS(總污泥量)比值為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之原則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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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099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召開之「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作為製磚原
料之可行性」會議,已針對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之認定作成結論,依
據該會議之結論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可依 VS (揮發
性污泥量)與 TS (總污泥量)比值為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
泥之原則來判定。惟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故依據本署環境檢驗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89)環署檢字
第 71405 號公告之「污泥廢棄物中總固體、固定性及揮發性固體含
量檢測方法」規定,係將污泥廢棄物樣品置於已知重量之蒸發皿中,
移入 103~105℃ 之烘箱至恆重,扣除蒸發皿之重量其所增加之重量
即為總固體重;再將此蒸發皿移入 550℃ 之高溫爐高溫灰化至恆重
,所滅少之重量即為揮發性固體重,殘餘之重量為固定性固體重。
二、據此,前述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其判定原則修正為:
依據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計算,污泥(乾基)之揮發性固體量(重量百
分比)大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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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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