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中之「容許差值」係對於其「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之誤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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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050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得
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中之「容許差
值」係對於其「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之誤差值。此項容許差值並
非變相提高各相關業者之許可清除、處理量,各清除處理機構如有變
更其許可量之必要,仍應依規定申請變更後為之。
二、鑑於本署自八十七年起實施網路申報系統,至今已具成效。有關事業
廢棄物流向之管制已可經由申報系統逕行查核,是否超量亦可由資訊
系統之建立,立即取得相關資訊,原依契約書容量之管制方式已不具
效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契
約書後副知各主管機關之規定,亦僅為供主管機關作為稽查其廢棄物
清理情形之參據,對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與委託清除、處理
之事業所簽訂契約書之契約容量是否超過其許可清除、處理量部分可
不再予以管制。本署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環署廢字第四九三○
一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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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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