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對事業廢棄物於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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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050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對事
業廢棄物於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之規
範。如依再利用方式進行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
規定辦理,並不受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
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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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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