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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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000797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本法規定
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
業務許可之申請。」係僅排除「依本法規定免申請」之業務。
二、廢潤滑油為本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所
規定免申請許可之業務。但如○○公司所申請之業務為本署公告應回
收之廢潤滑油外之其他廢油,則非為前述規定所排除申請之業務。該
公司對於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以外之其他廢油處理業務仍得申請處理許
可,主管機關仍得依法審核並發給許可證。惟所核發之許可證,許可
之廢棄物種類為「不含公告應回收之廢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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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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