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前一年內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受理之,並應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後始得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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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783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但書規定:「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於該
資格條件喪失前一年內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受理之,並應於該資格
條件喪失後始得發給許可證。」中,所稱之「資格條件」,係指廢棄
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毋須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之各款,如因各相關機關對該設施或設備之輔導、指定或投資
契約等訂有期限,則於其規定期限內始具有各款之資格。當該設施或
設備之資格期限屆滿後,稱之為「資格條件喪失」。
二、因許可管理辦法中已無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原依據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含展延及變更)之第二類清除
機構,其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前段「主
管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許可之申請」者,因係許可管理辦法所禁止申
請之事項,故應不再受理。如非前述所禁止申請之事項,則應依許可
管理辦法之規定,變更為甲級、乙級或丙級清除許可。
三、許可管理辦法發布前申請之處理機構(含展延及變更)申請案,如屬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許可文件者,應停止受理申請,俟依同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換證時,並應通知繳回其原有之許可證。惟其申
請處理許可之廢棄物種類中,如有非屬前述之免申請許可文件之廢棄
物之處理業務者,主管機關就此部分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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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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