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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事業委託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時,應依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執意要求業者提出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主管機關亦毋需配合核發相關業務之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805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前段規定:「依本法規定
          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
          許可之申請。」,其中之「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各款。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之「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第三十九條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因均
          另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不受理申請及核發許可證。故事
          業委託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時,應依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不應再「執意要求業者提出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主管機關亦
          毋需配合核發相關業務之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