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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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782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
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
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
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是以,各
主管機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前受理
審查之案件.除得依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環署廢字第○○
七八七二○號函說明二之規定,於通知其補足後續予審查外,如申請
者認為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
仍得適用舊法規。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清除許可證者所檢具之申請清除許可證文件,或申
請處理許可證(即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所稱之操
作許可證)者所檢具之申請設置許可證文件,其受理時間如為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生效日前者,均得由申請者依說明
二之原則選擇適用舊法規,或於補足新法規所需文件後依新法規續予
審理。申請處理許可證者,如已取得設置許可證進行設置者,亦得於
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檢具新法規應補足之文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設置,經許可後,依新法規程序辦理後續之申請。同一申請案件之
申請設置及申請處理許可證二階段,其適用新、舊法規之選擇應一致
,不得有分別適用新、舊法規之情形。
三、前述新、舊法規適用均僅為應檢具文件之提出及申請流程。至於審核
通過後,許可證或同意文件之發給,均應依新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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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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