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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4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流動攤販及無門牌號碼之固定攤販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亦未指定其為事業故其所產生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之規定清除、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24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
          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流動攤販及無門牌號碼之固定攤販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
          所規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亦未指定其為事業故其所產生廢棄物,應依
          一般廢棄物之規定清除、處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