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事業之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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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743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事業之
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或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至於○○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雖
係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操作,惟其產生灰渣之委託清理契約,
仍應由該處理體系自行與處理機構簽訂,尚不得由代操作廠商代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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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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