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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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及污染行為告發處罰部分: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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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382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及污染行為告發處罰部分: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
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本案國道、省道、縣
道設有管理機構,依上述規定,在該等道路上任意丟棄之煙蒂、紙
屑等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其他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道路之一
般廢棄物清除工作,建請由縣(市)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二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道路如有環境污染行為情事,環保執行機關可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告發處罰。
二、有關傾倒廢土部分: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
方之種類包含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
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一一○九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
、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營建剩餘土石方如
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
,其主管單位為內政部營建署。惟如未依其規定辦理而隨意棄置,致
污染環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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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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