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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處罰,如該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有礙景觀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362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
          三款之規定告發處罰,如該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
          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有礙景觀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
          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
          信服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