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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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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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225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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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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