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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156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
          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因此國家公園及風景特定區園區內
          之一般廢棄物,應由該管理機構負責清除。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