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張貼廣告違反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而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處罰規定之要件者,依該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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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813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建築物外牆設置框架或於路旁搭建鐵架、鷹架,再予懸掛帆布等廣告
物,其主管機關請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六環四字第二六九○七號函。
二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張貼廣告違反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
,而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處罰規定之要件者,依該法處罰之。」換言之
,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須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者,其處罰之構成要件
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但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規定,其﹃張貼﹄之意義並不包括
﹃張掛﹄,地方主管機關為管制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掛﹄之行為時
,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另為授權公告。
三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另為管制「張掛」
廣告之公告者,縱有「張掛」廣告之行為,亦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
範。有關廣告物之懸掛或張掛,其取締之主管機關,應從上項法律效
果予以瞭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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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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