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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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廢棄物清除機構轉投資貨運公司,若該車輛並未過戶至該清除機構,則仍不為該公司之設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683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內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除機構轉投資貨運公司,若該車輛並未過戶至該清除機構,則仍
不為該公司之設備。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