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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1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34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
              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
              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本案之權責歸屬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至於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援引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台
              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認為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與執行
              權責,惟該條文中僅列「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與廢棄物清除
              之執行事項無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