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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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以虛偽設置技術員之方式取得清除、處理許可證者,因其所提送之申請資料自始即為不實,其許可證自應無效,故應以撤銷許可證之方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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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501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虛偽設置清除、處理技術員之清除、處理機構之查處疑義,釋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八四環四字第五五九○九號函。
二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以虛偽設置技術員之方式取得清除、
處理許可證者,因其所提送之申請資料自始即為不實,其許可證自應
無效,故應以撤銷許可證之方式查處。如非上述情形,則可以違反「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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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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