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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0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範對象為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前揭業者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46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範對象為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前
          揭業者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另依「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規定「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相關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清除處理之」,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違反前揭規定,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同法第二
          十四條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