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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1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66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
          、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本案堆置違建拆除後之破磚
          塊,如符合上述條件,自可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告發處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