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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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66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
、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本案堆置違建拆除後之破磚
塊,如符合上述條件,自可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告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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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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