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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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立之工作承攬書內容,由甲公司自備搬運工具及車輛載運其向乙公司承攬之廢料,故從事清除之行為至為明確,且甲公司並未依規定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應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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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520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3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立之工作承攬書內容,由甲公司自備搬運工具及車
輛載運其向乙公司承攬之廢料,故從事清除之行為至為明確,且甲公
司並未依規定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條之規定應無誤。
二 另甲公司代為輸出之廢料,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已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先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應予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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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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