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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清除機構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係指自自行購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487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
          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
          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另依「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清除
          機構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係指自行購置。是以,
          接受他人所有車輛靠行不符前開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