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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217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
          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 65.12.16 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
          :「‧‧‧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
          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是故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應由原處
          分機關自行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