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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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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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217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5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
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 65.12.16 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
:「‧‧‧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
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是故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應由原處
分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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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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