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營運計畫如涉及廢棄物轉運站或廢棄物暫時儲存所(廠)或停車場等設置,應檢附該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地籍資料,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政府出具土地使用證明」,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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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46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3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有關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營運計畫如涉及廢棄物轉運站或廢棄
物暫時儲存所 (廠) 或停車場等設置,應檢附該場 (廠) 之土地所有
權狀及地籍資料,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政府出
具土地使用證明」,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營業項目應以許可證登錄為準,已取得
或新申請乙、丙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業者,如於其許可證許可之營
業項目、清除廢棄物種類、數量、營業地區及有效期限內,得清除涉
及下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營業項目者,自無跨級之限制。
三 有關廢棄物清除技術員資格固可高階低用,惟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聘雇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為專任職。
四 有關自用大貨車作為清除工具乙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清除設
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核。爰此,清除機構應就擬
清除廢棄物種類,清除能力及使用空間,購置妥適清除設備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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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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