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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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66、3、10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告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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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78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 ,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 66.03.10 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 ,在原店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 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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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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