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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如未依規定期限內開工,可依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至於未遵循核定申請書之工作預定進度進行建廠作業,並無處罰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70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0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機構應
              於取得設置許可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如未依規定期限內開工
              ,可依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至於未遵循核定申請書之工作預
              定進度進行建廠作業,並無處罰規定。
          二  取得設置許可証之處理機構,應於許可証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並申請
              核發操作許可証,且可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
              申請展延;至未取得操作許可証違法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應依廢棄
              物清理法處罰。
          三  所謂「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証」,意指為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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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