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與廢水之分別,目前尚無以濃度為認定標準之規定依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213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廢棄物與廢水之分別,目前尚無以濃度為認定標準之規定依據。
二 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業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
理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三 代處理業所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發生不確定應歸類於「廢棄物」或「
廢水」之疑義時,可向本署申請解釋,以為審核依據。
|
相關法規: |
|